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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鉴定的几个问题

  • 发布时间:2024-10-06
  • 发布者: 山西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 来源: 本站
  • 阅读量:33

一、选择机动车司法鉴定机构的注意事项:

拥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与拥有行业专业资质的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都具有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资格。

具有司法鉴定资格,不拥有法院入库资质。法院入库资质是指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和《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试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是为了方便法院开展鉴定工作的使用名单,不是行政许可。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

简而言之,合规的司法鉴定机构就两种,一种是在省级以上司法部门获得行政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一种是由高人民法院举办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里面有备案的专业机构。以上两种机构**种在省级司法部官网能查到,种机构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rmfysszc.gov.cn)能查到。山西太原机动车鉴定
所以,选择机动车司法鉴定机构擦亮眼睛。

二、机动车司法鉴定的类别

根据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仅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四类”鉴定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四类外”鉴定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四类外”鉴定事项根据行业资质接受办案**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高院明确对外委托名册只是人民法院开展委托鉴定工作的使用名单,并非行政许可,没有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仍然可以接受公安、检察、行政**、当事人等社会各界的委托,并不影响其执业。

除“四大类"之外,会计审计,产品质量鉴定,工程鉴定,测量测绘,知识产权,机动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保险公估,矿业权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等30个大类别,各大类下面又有分项小类别共140多项。

      也就是说,机动车鉴定鉴定不属于“四大类”,不需要在省级以上司法部门实行登记管理,只需要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许可证书或进行备案。【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的鉴定机构都是经属地中级人民法院初审、人民法院终审,符合相应人员及资质要求的鉴定机构。
      但涉及物证类的机动车司法鉴定只能由省级以上司法部门获得行政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来鉴定。

三.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是什么结论,法院就怎么判吗?
      不。因为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

      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专业性倾向性意见,是否被采信取决于法庭结合其他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受鉴定材料、各鉴定学科技术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有时可能无法得出明确鉴定意见,或者不能保证客观反映真实情况,还可能出现因检材不完整或当事人提供了虚假检材导致鉴定意见错误不能被法官采信的情形。

四.司法鉴定意见的本质

1、鉴定意见是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三大诉讼法及监察法都对其有明确规定。鉴定意见不是书证,也不是证人证言,属于主观证据、言词证据的一种。
2、鉴定意见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进而发表意见。本质上是专家对事物的主观判断、评价,说到底是一种“专家证言”。
3、鉴定意见是否合法、科学不取决于鉴定意见的书面形式,而是取决于鉴定人的资格、水平、判断能力、职业操守和鉴定程序合法性等方面。
4、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相比,不具有证明力上的优先性,其证据资格也要经过严格审查,违法得出的鉴定意见要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5、刑事诉讼法特别赋予法院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力。虽然被告人、辩护律师无法自行委托鉴定人,提供独立鉴定意见,但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专家证人,并有权申请专家证人辅助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发表其鉴别意见。
6、实践中通过司法鉴定意见代替侦查、审判、法律定性的做法严重违法,值得高度重视;实践中“自侦自鉴”“自诉自鉴”引发鉴定意见丧失合法性、科学性的弊病也值得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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