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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的误区

  • 发布时间:2024-10-06
  • 发布者: 山西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 来源: 本站
  • 阅读量:23

 交通事故发生增加和民众法律意识提高催生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业。司法鉴定人应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客观、公正、公平地解释交通事故鉴定相关现象,为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和刑事裁决提供依据。但是,现实上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是机构及事故鉴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但是不具备基本的专业素质,使得鉴定结论错误百出。集中体现在:

 

      (1) 过度依赖标准、教科书上给出的理论、公式和算法,不考虑事故、车辆、道路和人员的具体实际,理论严重脱离实践。 有的将严重超载(甚至超载 .)的制动初速度有正常装载用同一个公式计算;有的用普通抛物公式计算散落物抛距或带宽计算碰撞速度;道路附着系数或摩擦系数只是从标准或教科书中相应地选取而不考虑事故当时条件与标准或者教科书中给出值的差异。山西太原交通事故鉴定
 

      (2) 因水平、认识、经验造成的偏差。更恶劣的是司法鉴定人因人而异(受当事人、委托人和其它利益攸关者影响或暗示),故意或者恶意编造假数据、假公式,造成较其恶劣的后果,甚至造成当事人重复申诉、上访和冲击相关部门。由于这些机构披着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外衣和司法鉴定人专家的身份,造成受害人有苦无处申诉。

 

      保险公司应不断加强自身的举证能力,在与客户发生争议的情形下,尽可能的与客户共同委托进行鉴定。同时保险公司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择用口碑优良、业务精通、过往合作流程的鉴定单位,并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跟踪,尽可能避免鉴定报告不被采纳的不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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